根据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,拖欠工资与加班费的仲裁时效起算规则一致——加班费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劳动报酬。
具体而言:
劳动关系存续期间:因拖欠劳动报酬(含工资、加班费)发生争议的,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。也就是说,只要双方劳动关系还在,劳动者随时可以就历史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主张权利,不会因时间过长而丧失胜诉权。
劳动关系终止后: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。超过一年,可能面临时效抗辩风险。
因此,工资和加班费的时效规则没有区别,核心分界点看劳动关系是否存续。需要注意的是,“存续期间不受一年时效限制”仅适用于劳动报酬类争议,若涉及经济补偿金、赔偿金等其他请求,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