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职表和离职协议里,有些条款即使表面上写了,法律上也是无效的。关键是:条款无效不等于你不能去仲裁,劳动仲裁的申请权是法定权利,任何协议都无权剥夺。下面列几种常见的无效条款,供你对照判断。
一、剥夺基本权利的条款无效,不影响仲裁
比如“自愿放弃缴纳社保”“发生任何争议均不得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”“员工离职后不得向公司主张任何经济补偿”这类条款,直接排除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,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属于无效条款。
无效的结果就是:这些条款不能约束你,你依然可以就社保、工资、经济补偿金等争议申请劳动仲裁。
二、与法律兜底条款冲突的条款无效
比如“入职表上签字视为放弃加班费”“离职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”等,如果实际上还存在未结清的加班费、提成、报销款等,这种概括性放弃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,或者仅对已经明确结清的款项生效。
仲裁机构不会因为你签过这类字就拒绝受理你的请求,而是会审查实际权利义务。只要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,该支持的还是会支持。
三、排除举证责任的条款无效
比如“员工认可公司已经结清全部工资”“员工不得提交任何录音作为证据”,这类安排不符合劳动争议证据规则,仲裁庭不会因此排除你的合法证据,也不会直接认可公司的说法。
四、需要注意的情形
虽然上述无效条款不影响你申请仲裁,但要提醒你几点:
有些条款是部分无效,不是全部无效。比如离职协议里写“一次性赔偿了所有费用”,如果你已经签字领钱,往往会被视为你已经放弃后续权利,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、胁迫或重大误解,否则仲裁可能不支持你重复索要。协议生效不等于仲裁失效。如果你能证明离职协议是公司强迫签的,或者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,你仍然可以在法定时效内(一般是一年内)申请撤销或主张差额。
入职表中的约定若涉及试用期、薪资、岗位等,如果与劳动合同不一致,一般以劳动合同为准。入职表中的“自愿服从调岗”“可随时解除合同”等明显不合理的条款,也会被仲裁庭审查,不是你说无效就无效,也不是公司说有效就有效,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。
简单总结
“放弃仲裁”的条款无效,签了也没用。
但“结算协议”中的具体金额及自愿签字部分,可能影响你的实体权利。
如果你已经遇到争议,建议尽快整理工资记录、聊天记录、合同等材料,带着材料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。劳动仲裁不收费,法定时效一般是一年,别拖过期。